車禍肇事逃逸的行政處罰有那些?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交通事故程度如何,處理原則皆應本於冷靜、依法、就地保全證據為原則。當事人務必清楚相關法規義務與權利,並妥善配合處理程序,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後續法律糾紛或損害擴大。透過明確、合規的處置流程,才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恢復交通秩序,並使責任歸屬得以依法釐清與處理。車禍發生後「不逃逸」、「不任意移動現場」、「即時通報」與「確實救助」是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負起的基本責任,即便無人受傷也不能輕忽,否則仍將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行政處罰,甚至可能影響日後駕駛資格與信用紀錄。開車上路不僅要會開車,更要懂得應變,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他人的權益與安全。

律師回答:

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依據法律定義,是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發生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或車輛、設備、財物等損壞的情形。這一定義涵蓋所有在合法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是兩車碰撞、自撞護欄,或行人與車輛發生衝突,只要具備上述結果,皆屬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
 
無人受傷
若事故現場屬於「無人受傷」的情形,當事人應依照「放、撥、劃、移、等」口訣處理現場。「放」是指立即於事故發生後開啟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裝置,提醒後方來車注意避免二次事故。「撥」則是撥打110或1968通報事故狀況,包括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聯絡資訊。
 
「劃」意指標繪事故現場車輛的位置輪廓,或使用照相、錄影方式記錄現場全貌、車輛碰撞點、損毀情況與相關掉落物等。
 
「移」即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以避免造成後方塞車或危險。
 
「等」則是靜候警方到場進行處理。警察初步到場後,會針對雙方駕駛人實施酒測並填寫初步調查表,之後會由交通事故處理專責人員(交通隊)接手調查,蒐集證據、測繪草圖並記錄雙方談話內容,最後會填發「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包含處理單位、時間、地點、雙方資料等,要求當事人簽收。如雙方於現場達成和解,警方則不會介入處理民事部分。
 
人員傷亡
若是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傷亡,則屬於較嚴重之事故處理範疇。此時應立即撥打119通知救護單位,同時撥打110或1968報案,並且「不得」隨意移動車輛或事故現場的痕跡證據,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已完成現場拍照與標繪後,始得移置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位置。
 
警方初步到場後,同樣會進行酒測與初步調查表的填寫,再由交通隊專責人員深入調查與測繪現場。若有傷者需送醫無法於現場完成筆錄,警方將於後續通知當事人至派出所補辦手續,確保調查完整與程序合法。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方肇事者未依規定處理而逕行離開現場,即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此概念不以是否有人傷亡為必要條件,關鍵在於肇事者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卻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處置而離去。若僅為單純車損,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若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逃逸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85-4條之刑責。
 
遇此情形時,受害者應保留現場痕跡,立刻報警,並提供車號、車型、顏色、車輛特徵、逃逸方向等資訊,以利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或進行其他證據蒐集,後續再透過指認與追查確認肇事者身分。警方可依法通知車主到案說明,並決定是否移送法辦。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構成「肇事逃逸罪」的前提,是交通事故中有人「死亡或受傷」的結果。如果事故當中僅造成財物損害、並未有人傷亡,即便駕駛人未停車處理或是逃離現場,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所稱的肇逃罪,仍可能會受到行政法上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肇事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駕駛人,若未依規定處理事故並逃逸,仍然會被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鍰,並且吊扣駕照1至3個月。因此,雖無刑事責任,也無涉前科問題,但在行政處罰上仍有實質影響,且會影響到駕駛資格及其後可能需再考駕照的程序。
 
肇逃
要判斷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肇逃」,關鍵要件有二:第一是駕駛人是否「未依規定處置」,第二是其後是否「逃逸」。這兩項缺一不可,若駕駛人即使離開現場,但之前已依規定完成必要的處置程序,也不構成違規。至於什麼是「未依規定處置」,則需進一步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的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盡的義務。首先,若事故地點位於車道或路肩,駕駛人必須在適當距離設置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以避免其他車輛未察覺事故情形而釀成二次事故。當事故處理完畢並排除後,也應即刻拆除警告設施,避免造成誤導或視覺障礙。
 
其次,若有人受傷,駕駛人必須立即採取救護行動並迅速通知消防機關,這是最基本的人道與法定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若事故引發火災,駕駛人亦應即刻予以撲救,同時通報消防機關,防止災情擴大。
 
此外,對於事故現場,駕駛人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痕跡,這是為讓後續的警察或保險單位能夠如實判斷事故經過與責任歸屬。但若現場並無人員傷亡,車輛又尚能行駛,或即使有人受傷但當事人彼此同意要移動車輛,則可在標繪事故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位置。
 
最後,依規定駕駛人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事故,不過若事故僅涉及財損,無人員傷亡,且雙方當場已自行和解,則無須報警。以上各項義務若駕駛人未履行,離開現場即構成「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可處以罰鍰並吊扣駕照。
 
由此可知,即便不構成刑事上的肇逃罪,行政責任仍不容忽視,不僅可能影響未來的駕駛資格,也對信用與保險紀錄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提醒的是,現在警政單位處理車禍時通常都會同步查核是否有涉及肇逃情節,一旦勾稽到交通事故有逃逸情況,不僅行政處罰程序會立即啟動,甚至還可能通知保險公司,對肇事者的保險理賠權利造成限制。
 
因此,即使事故輕微,也應冷靜處理,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妥善處理現場,並保留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證據。

-事故-交通違規-車禍-肇事逃逸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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