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應該怎麼停?發生事故,應如何負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因此,每位用路人均應牢記停車應遵守的基本法律義務與原則,勿因一時方便而招致法律責任與事故風險。交通安全的基礎即建立於所有駕駛人確實遵守規範之上,唯有每一個人都能自律停車、配合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安全、有序且友善的道路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臨時停車與一般停車違規情形,其處罰金額與處理方式雖略有差異,惟共同目的是為維護道路通行秩序與公共安全。駕駛人如未依規定停車或臨停,不僅可能遭致行政處罰,更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入刑事責任,因此日常駕駛中應嚴守規範,遵循標誌、標線與安全規則,避免不必要之法律風險與傷害事件發生。汽車停車時必須遵守各種停車管理規範,否則除可能受到罰鍰處分外,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還可能須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的規定,有:
首先,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不得停車,包括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的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施工地段,均為高風險區域,禁止停車是為避免妨礙他人視線、行進或發生碰撞。其次,於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市場、展覽場、娛樂場、競技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停車,也易阻礙人流與車流進出,影響公共安全與秩序,並且在消防栓前停車更可能妨害緊急救災,屬高危違規行為。
此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區域、或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停車格,非經允許者皆不得停車。汽車修理業者或汽車買賣業者也不得以經營為目的,將待修或待售車輛佔用道路空間停放;在營業用車招呼站或劃設路邊停車線處,不得營業性停車或自用車占用。若車輛停放位置顯著妨礙他人車輛或行人通行,例如停在出入口前或轉角處、妨礙視線範圍,便屬明確違反安全規範之行為。
再者,併排停車為極常見卻極危險之違規行為,極易造成後方來車閃避不及,導致擦撞或事故。車輛停於坡道上時,也必須特別防範滑動風險,應使用手煞車、擋輪或轉向輪胎以防止車輛滑動。夜間或視線不良時,若停放於路邊又無反光標識或停車燈警示,容易造成後車誤判發生事故,駕駛人應加強標示以確保安全。在停車場內或其他合法停車空間時,亦應遵守劃設規定,按車位大小與方向正確停放,避免違規占用或不規則擺放導致其他人無法順利進出,尤其大型重型機車雖得與其他同類車輛共用小型車格,但不得紊亂或影響秩序。
此外,各縣市交通主管機關若有對特定路段、時段、車型所設特別規定者,亦須遵循。例如部分路段可能限制大貨車夜間停車或限時段開放停車。就停車方向而言,所有車輛停車時皆應依車輛順行方向靠近道路邊緣,前後輪胎與路緣石間距不得超過四十公分,機車則為三十公分,如未依規定可能影響其他車輛判斷與安全,也易構成違規。
若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駕駛人應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並設立車輛故障標誌。標誌設置距離依道路速限而異,例如在時速逾四十公里的路段應置於車後方三十至一百公尺,並依實際狀況視需要在車前亦設置。若路段交通擁擠,應懸掛於車身後部以警示來車。此外,在啟閉車門時也有明文要求,駕駛人或乘客應在車輛完全停妥後方可開啟車門,乘客原則上應從右側上下車,若為單行道且允許左側停車者則可從左側,設有輪椅區域的車輛則得由後方上下。開關車門時必須注意後方行人與車輛,應確認安全無虞再迅速完成上下車動作並關閉車門。
上述種種規定,無論是基於交通安全、道路秩序或公平使用公共空間的立場,皆不可輕忽。若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除依法處以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的罰鍰,倘若因違停導致他人受傷、車禍、交通阻塞或救災延誤,尚可能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涉及刑事過失致人於死傷的罪責。
臨時停車與停車雖在一般認知中可能無明確區別,但在法規上則有明確分別與相對應之法律效果。
臨時停車
第55條針對臨時停車情形所列舉的違規態樣,包括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處臨時停車者,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是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處臨停、或是不依順行方向、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也同樣會被處罰,惟針對接送七歲以下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的臨時停車,則不受三分鐘時間限制所拘束,為兼顧實務與人道考量之例外規定。
停車
相較之下,第56條則針對「停車」行為設有較嚴格規範,例如於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道路施工地段、公共場所進出口或消防栓前停車者,均可處以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此外,若停車時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在路邊劃設車位處營業、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或違反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等規定者,也將受相應罰鍰處分。若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情形者,則處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為條文中金額較高者,反映其對交通秩序及通行安全所可能造成之重大危害。至於未依規定繳納道路收費停車費者,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者,則加處三百元罰鍰。執法人員對第55條及第56條違規情形,有權責令駕駛人將車移至適當處所,若駕駛人不在車內或不願配合移置時,則可由交通勤務警察或執法人員代為移置;而併排停車與占用身障停車位等嚴重違規者,應依規定以最高額罰鍰處罰。
按夜間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將車輛停放於路邊,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為十二款所明定,上訴人執業司機,對此不能諉稱不知,且按諸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乃竟怠於注意,遽將大貨車停於右側慢車道上,既不顯示停車燈光,亦未作其他之標識,即在車內睡覺,以致被害人駕駛機車,途經該處,不能及時發現大貨車之存在,而自後撞上,不治死亡,則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刑事65年台上字第3696號判例參照)
實務上,停車違規所導致的交通事故亦屢見不鮮。若駕駛人於夜間在照明不良道路上停車未顯示燈光或標示,並於車內休息,因而導致他人未察覺停車車輛而撞擊致死,該駕駛人即因過失與他人死亡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須負刑事責任。故實務與法規不僅對停車地點、方式與設備設有明確規定,更強調駕駛人應盡合理注意義務,以避免違規或肇事情形發生。
-事故-交通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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