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強制責任險時,會有那些責任?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險作為一項政策性社會保險,其核心理念在於透過「強制納保」確保交通事故中之受害人可獲得最基本的賠償保障。其相關法規設計具體而嚴謹,從投保義務的設定、續保程序的管理,到違規行為的處罰及後續行政作業皆有明文規範,不僅維護受害人之基本權益,也兼顧交通秩序與社會整體安全。對於車主而言,除遵法投保外,亦應留意保單到期日及續保義務,以免因疏忽導致違規或損害自身與他人權益。透過制度與責任並行的方式,強制汽車責任險實為保障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律師回答:
汽車強制責任險是國家為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設計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屬於社會強制險的一種。其設計目的在於當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時,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受害人或其家屬均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理賠,以確保其能迅速獲得基本的經濟補償,不致因事故陷入困境。因此,強制責任險又常被稱為第三人責任險,其承保標的並非車主本身,而是他人因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車輛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須就每一輛汽車個別投保強制責任險,並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續保。若未按規定辦理投保或續保,則屬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罰。例如,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稽查發現未投保者,將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直至補辦投保為止;若在未投保的狀況下發生肇事,則處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同樣須扣牌處理。
保險人對於保單期限亦負有一定通知義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主動通知要保人續保。如保險公司怠於通知,而保戶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但事後仍依規定辦妥續保,且保險期間追溯自原保險屆滿時起算,則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責任,目的即在避免因行政疏忽造成保戶權益損失。
至於未依規定投保所衍生之行政處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進一步詳列罰則內容。若經執行交通勤務或因其他違反交通法規行為被警察或公路監理機關舉發者,若查驗時發現未投保強制險,則依車輛類型分別處以罰鍰。例如汽車部分,罰鍰介於新臺幣三千至一萬五千元;機車為一千五百至三千元;微型電動二輪車則為七百五十至一千五百元。此外,若車輛未投保即發生交通事故者,則處罰更為嚴重,將面臨九千元至三萬二千元之罰鍰。針對上述罰鍰規定,當事人可申請分期繳納,具體申請條件及分期期數等事項則由主管機關與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進一步來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亦規定執法單位於執行勤務時,有權主動查驗保險證,若發現未投保情事,應即舉發。而針對遭舉發之投保義務人,須於接獲違規通知後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裁決,若屆期未到者,則公路監理機關可逕行裁決。為簡化行政程序,若當事人同意違規事實,亦可不經裁決而直接繳納罰鍰結案,兼顧效率與權益保障。
第51條補充執行層面的規定,指出在罰鍰未繳清之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受理該車輛之換照、異動登記或定期檢驗等手續。若罰鍰經限期仍未繳納,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進一步提高違規行為的處理力道。至於第51-1條則針對長期未投保者訂定更嚴格處分。若保險期間屆滿超過六個月仍未辦理續保,主管機關得逕行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從源頭上杜絕無保險車輛上路,保障全民交通安全。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義務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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