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定乘客要「從右側車門下車」嗎?乘客違規,駕駛是否要負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乘客在上下車時,確實應依法律規定由右側上下車,除非特殊情況如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輪椅出入口的例外。駕駛人雖不是開門者,但基於自身管理與注意義務,仍須主動提醒乘客遵守規範。若違規導致事故,雙方都可能依法負責。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駕駛人應養成提醒乘客從安全側上下車的習慣,尤其是在車流量高、夜間視線不良或後方來車快速的情境下更要格外留意,才能真正保障乘客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避免小動作釀成大災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臺灣,關於乘客從哪一側上下車,確實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臺灣是右側通行的國家,車輛靠右行駛,因此在道路上停車時,左側面對來車方向,風險相對較高。若乘客未注意即從左側車門下車,極易發生與後方機車、腳踏車或其他車輛碰撞的危險,甚至波及行人。因此,法律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第2款,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在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的原則。唯有在單行道可由左側停車的情況下,才准許乘客由左側開門上下車。
 
此外,若車輛後方設有輪椅區,也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配合這項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第4款也進一步明文指出:「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從這些法規條文來看,法律的用意十分明確,也就是「乘客應從靠內側的安全方向上下車」,而不是臨車流的一側,這樣才能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然這項義務的直接主體是「乘客」,但若發生因乘客從左側下車導致事故的情形,駕駛人是否需要負責也成為爭點。
 
對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若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而肇事,原則上處罰對象是汽車駕駛人。但若駕駛人為計程車或租賃車輛的代僱駕駛人,並且已盡告知乘客的義務,卻仍發生乘客違規開關車門造成事故時,則轉由乘客承擔罰責。
 
在法律責任上,雖然行為人是乘客,但駕駛人具有告知與管理義務。若駕駛人明知乘客將從不適當的側門下車,卻未提醒或放任其行為,則可能因未善盡注意或管理義務而需負擔部分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無論乘客或駕駛人都可能被求償,責任須視事故情節與當事人行為過失程度而定;而在刑事方面,若有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之虞,檢察官將依當時情境與法規,認定責任歸屬。
 
例如若駕駛人停車後未熄火、車門已開啟卻未留意周遭狀況,而乘客又從左側下車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自摔受傷,即使未發生實際碰撞,只要可以認定肇因為乘客不當下車與駕駛人未盡管理義務的組合,兩者皆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
 
在實務上,即使法律條文中未對乘客違反此規定設下直接罰則,但一旦發生事故,法院或警方會以此規範作為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也常作為肇事鑑定中評估行為是否妥當的法律標準。因此,乘客違規開門並非「沒有罰則就沒關係」,因為實際責任會在事故發生後明確呈現,甚至可能要面對高額賠償或刑事指控。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下車-開啟或關閉車門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