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車給無照駕駛者,車主需要負擔任何責任嗎?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車主並未親自參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只要車主在借車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將車輛交予無照駕駛人使用,就會因其對整體事故風險有所促成,而與實際駕駛人一同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依法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車主在借車之前,應當確實審核借用人的駕照是否合法有效,並注意其駕駛行為與習慣,避免因為一時的疏忽與好心,讓自己承擔鉅額賠償與法律責任。借車看似小事,實則關係重大,關鍵在於有無履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唯有謹慎行事,才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與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主明知朋友沒有駕照,卻仍將車輛借給使用,而又在駕駛過程中因過失導致交通事故,撞傷甚至撞死其他用路人時,除實際駕駛人依法須對被害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車主也不能置身事外,依照我國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車主將與一同對被害人負起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肇事的是,車主當時根本不在現場,卻仍要負連帶責任,很多人可能會質疑這樣是否公平。然而從法律制度的設計角度來看,這樣的規定其實是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的,因為這關係到公共交通安全的維護,以及對於社會整體風險控管的基本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明文規定凡未領有駕駛執照、駕照被吊銷、註銷或吊扣者,皆不得駕駛汽機車,而若車主允許這些人駕駛其車輛,第6項則明確指出,車主將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行政處分。同法第23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允許無照駕駛人駕駛其車輛的汽車駕駛人,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這些法律設計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所有用路人的安全,杜絕無照駕駛的行為,因為無照駕駛者未經正規訓練或考核,普遍缺乏應有的駕駛技能與交通安全意識,極易釀成交通事故。
 
在民事責任方面,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導致他人受損害,違法行為人即須負賠償責任。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即包括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條文。
 
因此,當車主明知對方沒有駕照卻仍出借車輛,法院將推定車主違反這項保護他人安全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23條,等於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過失,必須對被害人負起賠償責任。除非車主能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善盡查證駕照的義務,或在合理情況下即使採取適當注意也無法避免違規的發生,才可能免責。但實務上,這樣的舉證責任相當不易達成,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仍會認定車主有過失,需與駕駛人連帶賠償。
 
進一步來說,民法第185條也明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不能明確分辨誰是加害人,也不影響共同賠償的義務。第二項則指出「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這一規定讓法院在處理這類借車給無照駕駛的案件時,能將車主視為對侵權行為有所「幫助」的人,進而擴大連帶賠償的適用範圍。舉例來說,若車主未依法律規定盡到查證義務,反而主動出借車輛給明知無照的,而又在路上撞傷C,那麼與就會被視為共同不法行為人,需向C連帶賠償全部損害,即便與事故的直接發生並無實質參與,仍不得主張免責。
 
除前述184條與185條的規定外,民法第191-2條也提到,若汽車、機車等非軌道動力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已盡到防止損害發生之合理注意義務。這進一步突顯出交通工具使用過程中的風險高度,法律上對使用者、提供者皆設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一旦發生事故,無論是駕駛人還是車主,皆可能被納入責任歸屬範圍內。
 
實務上,車主若借車給無照駕駛者,其行為即屬於違反保護法律義務之行為,無需再證明其對事故具備主觀過失,法院即可推定其有過失,並令其與駕駛人共同負責。這種「推定有過失」的設計,目的是鼓勵車主在出借車輛前確實審查對方是否具備合法駕照與安全駕駛能力,避免一時疏忽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當車主將車輛出借給一位明知無照的駕駛人,結果該駕駛人於行車途中因過失撞傷甚至撞死其他用路人時,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僅駕駛人必須對被害人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也須與其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見解不僅具備明確法理依據,雖然車主並未直接參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因為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保護用路人安全的規定,法院會推定車主在此事件中具有民法上所要求的「過失」,進而認定其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須與肇事駕駛人連帶賠償被害人。
 
具體而言,民法第184條第2項明文規定,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導致他人受損,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即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這裡所謂的「保護他人之法律」,正是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23條在內的交通管理相關法規。
 
該條例第21條第1項列舉多種違規駕駛情形,包括無照駕駛、使用偽造駕照、駕照吊扣或註銷期間仍駕車等,並於第6項明訂:若車主明知駕駛人符合上述情形仍出借車輛,將處以罰鍰,並吊扣牌照。此外,第23條亦規定,若車主允許無照或吊銷駕照者駕駛車輛,則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這些條文無一不是為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體安全而設計,也因此構成民法上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自己的車輛,若該無照駕駛人發生事故致人傷害,車主除非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否則即推定其有過失,應與駕駛人共同負責。該案亦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規範的設立是為維護交通安全,避免無照者橫衝直撞,傷害到他人,車主違反此一保護法益的義務,自無免責空間。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須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時,始得免責,此觀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小型車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另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汽車者,係違反同條第五項之規定,旨在維護交通之安全,以保護他人之利益,避免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小型貨車交予無小型貨車駕駛執照之方士吉駕駛,致撞及上訴人郭蔡快、郭秀鏞受有上開傷害,自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責。」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8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83號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不過,雖然車主在民事責任上與無照駕駛人需連帶賠償,但在刑事責任方面,車主原則上並不成立刑法上所謂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因此應不負刑事責任。首先,刑法第284條與第276條,無照駕駛人在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時,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這些都是屬於「過失犯」,並不需要有犯罪故意,僅需行為人對其疏忽造成之結果具備一定的可預見性與可避免性。
 
然而,關於「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刑法第28條明確指出,需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兩個要素。也就是說,兩人以上必須事前合意共同犯案,並且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部分。典型案例如數人相約偷竊,並共同出動實施行竊行為,這才可能構成共同正犯。
 
但在無照駕駛導致的過失案件中,過失行為本身即意味著行為人未預見風險或未積極避免風險,既然如此,何來犯意聯絡可言?過失行為缺乏主觀故意,兩人即便皆有過失,也不構成共同正犯。因此,車主與無照駕駛人即便在同一起事故中皆有疏失,刑法上並不會將車主認定為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刑事判例裁判要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又刑事過失責任,應就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所發生之一定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予以個別觀察、判斷,如該最後結果之發生,係由於多數行為人之一連串過失所造成,仍無加以合併觀察、評價之餘地,此乃因過失行為欠缺主觀之犯罪故意,當無如共同正犯之具有犯意聯絡,應對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之情形,亦與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同。」
 
此外,若要成立刑法上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必須行為人具有明知他人將實施犯罪,並基於幫助故意提供協助的主觀意圖。典型幫助犯如有人提供毒品給販毒者,或明知他人要搶劫而協助駕駛逃逸車輛。但若只是單純借車,難以推論車主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特別是若駕駛人肇事並非出於故意,而是因技術不佳、精神不濟等因素所致,其屬過失行為,車主自然不可能明知他要犯罪還出借車輛協助。因此,車主通常也不會被認定為幫助犯。幫助犯須具備明確的幫助意思及犯罪故意,否則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
 
雖然車主必須和無照駕駛連帶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所違犯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車主不是本案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也就是應無刑事責任。
 
如果借車給無照駕駛的人發生車禍,駕駛當然必須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車主則必須連帶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但車主應無刑事責任。
車禍是一件不幸的事,且車主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釀成車禍,也必須面臨龐大的賠償費。仍建議應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不要無照駕駛,也不要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當車主將車輛交給無照駕駛人並發生事故,車主雖無涉於肇事過程,仍可能因違反交通安全保護法規而被推定有過失,與肇事者共同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基於刑法對於主觀犯意與共同犯罪行為的高度要求,車主僅因出借車輛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因此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龐大賠償責任,車主應審慎選擇借車對象,特別要確認其是否具備合法駕照,絕不可因一時好心或疏忽而陷自身於法律糾紛之中。車禍是令人遺憾的事故,但許多悲劇其實可以事前預防,依法用車、慎重借車,就是每一位車主對社會安全最基本的責任。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保護他人法律-借車-無照-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1-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刑法第28條=刑法第3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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