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就是老大,可以隨心所欲過馬路嗎?
問題摘要:
行人固然在法律上有相對較高的保護優先權,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視交通規則,任意過馬路或違規行走。任何行為若妨害交通、增加事故風險,即使身分是行人也可能遭受處罰與法律責任。聰明的行人應清楚行人穿越設施的使用原則、燈號規則與行走秩序,謹慎應對交通環境,方能真正實踐法律所保障的通行安全,也避免在事故發生後遭逢責任歸屬不利的局面。高齡者與兒童行人更應加強宣導其交通行為風險與規則遵循,避免因觀念錯誤而誤信「行人就是老大」進而肇禍。在文明用路環境的建構中,行人與駕駛人雙方若皆能相互尊重並嚴守法規,交通秩序與安全才得以雙贏落實。
律師回答:
行人在交通法規中的地位雖然被強調保障優先通行權,但並不代表行人就可以在道路上「為所欲為」、任意穿越馬路或妨礙交通安全。行人於使用道路時亦負有配合秩序與安全之法律義務。
首先,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若無人行道則應靠邊通行,而行人優先區則得於道路全寬行走,但無論在哪一區域,都不得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蹲臥於道路中,否則將構成違規,嚴重者甚至可能構成阻礙交通秩序或肇事風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之規定,若道路設有人行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行人必須自該等設施通行,並不得在一百公尺範圍內另行穿越道路,這是為了集中通行點,減少突發狀況發生的機率;若無上述設施,則穿越位置應限制在人行道延伸線、停止線或路緣延伸線起算三公尺內,並需迅速小心通過,且在紅綠燈或交通指揮下應遵守燈號或人員指揮行進。換言之,行人若在紅燈狀態、未設標誌路段或管制區域擅自穿越馬路,已屬違規行為。此情形雖不等同於車輛違規所帶來的高度風險,但實務上亦會影響肇事責任的歸屬與行政處罰之適用依據。
再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5條與135-1條之規範,行人通過平交道或大眾捷運共用道口時亦須遵守特定義務,包括不得於遮斷器放下、警鈴閃燈時通過,如遇設備故障無人指揮則應自主判斷安全與否,遵循「停、看、聽」原則。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7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特別是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更負有避免其任意穿越車道、於交通頻繁地區奔跑或臥躺之監護責任,否則將構成第139條所指的疏縱行為。
至於行人行為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若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例如在距離行人穿越道不足百公尺處仍任意橫越車道,或在非劃設行穿線處隨意穿越車道,依法可處300元罰鍰。又若行人未遵守標誌、標線、燈號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手勢而擅自穿越車道者,亦依同條同項規定處罰。這兩項規定雖然金額不高,但在實務上卻常被視為肇事責任評估之重要依據,若行人自身違規而導致車禍發生,則對駕駛人責任將可能減輕。
在交通事故的歸責上,雖車輛駕駛人常須負主要責任,然法院與警察機關在認定過程中,會視行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作為重要考量,若行人明顯違規,則可能酌減車方責任甚至共同擔責。實務上亦發生行人突穿馬路遭撞,法院反而認定其負較高肇責,凸顯行人亦須善盡合理注意義務。此外,為落實交通秩序與行人保護,交通部及警察機關近年加強取締行人違規行為,目的在於導正「行人即老大」之誤解觀念。
在我國道路交通秩序規範中,對於行人與車輛之間的互動關係已有明確規定,尤其是為維護行人安全與保障其通行權利,法律特別針對汽機車駕駛人在面對行人時應負的義務加以強化。然而,實際道路情境中卻經常見到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而釀成事故的狀況,反映出駕駛人對相關法令認識不足或缺乏守法意識。
首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若有行人已進入穿越道上,駕駛人卻未減速或停車讓行,即屬違規行為,將處以1200元至3600元罰鍰。此條款目的在於保護行人優先通行權,強調只要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即使尚未進入汽車行進線,汽車亦應提前減速或停車。
其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明文規定,汽車轉彎時如有行人正在穿越道路,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者同樣將處以1200元至3600元罰鍰。該規定係針對交岔路口轉彎車輛,意即即便為綠燈車輛,只要與行人產生交叉動線,仍負有讓行義務。
再者,條例第53條針對闖紅燈行為設有罰則,無論是汽機車直接闖紅燈,或是在明知燈號為紅燈下仍進行右轉行為,皆屬違法,得處3600元至5400元罰鍰;若因此發生事故,更可能導致駕照記點或吊扣,並增加肇事責任歸屬。
實務上,法院或警察機關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會綜合雙方違規情節與過失程度進行衡量,例如若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而遭撞,法院可能認定行人自負較高比例責任,駕駛人則不需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雖然法制上賦予行人一定之保護地位,但並非無條件免責。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交通主管機關與警方為強化交通秩序與行人安全,已將未禮讓行人及行人違規穿越列為重點執法項目,配合科技執法設備,於路口進行錄影舉發。亦有不少縣市政府透過教育宣導與紅黃牌計畫提醒駕駛人與行人各自應負之義務,鼓勵建立互相尊重、守法通行之交通文化。
法律上的「行人優先」,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車輛必須停讓行人,例如第44條與48條所規定之汽車未停讓行人或轉向未禮讓行人時,駕駛人將受處罰,但此並非代表行人可任意於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穿越馬路。簡言之,法律對行人的保護是建立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基礎上,而非賦予行人無限上路的自由。
汽機車駕駛人對行人穿越行為負有減速讓行之法定義務,不可因貪快或注意不周而忽視行人安全,而行人亦非可任意穿越道路而不受限制,違反規定將構成違規並受罰,且在事故責任判定時無法主張完全免責。故無論是駕駛人或行人,都應強化法律意識與用路素養,依法通行,確保道路安全與通行效率。遵守交通規則並不僅是避免罰鍰的消極義務,更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積極尊重,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每一位用路人都應恪守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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